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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基金会信息公开义务、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活动参与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慈善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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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工作,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基金会报民政部门批准或核准事项:(一)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超两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二)章程的修订;(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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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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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基金会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捐赠和受赠行为,包括货币资金和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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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法权益,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正在资助的所有项目。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和资助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并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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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督机制,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和产生第二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3名,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5年,连选最多可任两届。第三条监事的任职条件:(一)拥护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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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工作,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基金会章程的补充,与章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 理事会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可由基金会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