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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2024-12-04 1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督机制,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和产生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3名,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5年,连选最多可任两届。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

监事由登记机关或捐赠人提名,报登记机关审核后,经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二)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对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六)监事依规定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对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进行监督;监事可列席秘书处办公会议,对秘书处办公会议做出的重要决定进行监督

(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监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

(九)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

(二)列席基金会理事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论证及决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召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会人员参加;

(二)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基金会财务情况、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监事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制度由理事会、监事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理事、监事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事会负责解释,20241013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简称“华夏基金会”,英文名Huahsia Foundation,缩写HSF)成立于2016年8月18日,致力于精准扶贫,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副会长单位、全国中小城市委员会副会长单位。华夏基金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2023年1月,确定为3A级社会组织。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