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工作,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基金会章程的补充,与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可由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其他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产生;理事人数一般应为奇数。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每届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由理事会全权行使。
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热心公益并自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议事决策;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八条 理事的职责: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决议,积极支持和推动基金会开展相关业务;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亲自参加理事会会议,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必须提前通知秘书处。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基金会章程赋予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均不能召集,可由1/3的理事联名召集,并指定会议主持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需提前3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将会议资料发给全体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征集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形式,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理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参加,由受托人代表理事履行相关职责;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
(六)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决算;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保持与理事会、监事的密切沟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当秘书长无法主持秘书处工作时,由理事长指定人员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十五条 秘书处职能: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负责项目评审和监督环节的执行,并负责跟踪项目实施全过程;
(五)开展基金会对外宣传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顾问机构,理事会在进行重要决策时,应征求常务理事会的意见,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全面性。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特别顾问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肩负着积极维护基金会良好社会声誉的重要责任。若在聘任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违背社会道德行为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基金会将撤销其相应职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推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理事、监事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0月13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