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基金会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基金会和员工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合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
鼓励员工遵守基金会劳动纪律,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科学安排休假,保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三)公平合理
公平、公正、客观的开展时间管理,考勤结果是薪资核定、绩效考核、薪酬调整、奖金核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层层负责
各级员工应严格执行工作时间管理办法,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对下级员工的直接管理权责,人事管理部门负有监督审核管理权责,共同强化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秩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专职行政人员。业务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可以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 考勤管理
( 一)工作时间
基金会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基金会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9:00-17:00。因国家规定变更或基金会认为需要时,可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二)考勤方式
全体员工上下班必须按照基金会指定的考勤方式进行考勤打卡。考勤打卡记录是核定员工出勤情况的主要依据。
因公务外出或出差等原因不能进行考勤打卡的,事前应征得上级主管的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
因个人原因不能进行考勤打卡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每月允许2次因特殊情况按时出勤忘记打卡的情况,超出部分按照考勤异常情况处理。忘记打卡须在当日内提交补卡申请并说明原因,否则,按半天旷工处理。
(三)考勤异常
1.迟到、早退。员工滞后于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内的(以打卡记录为依据),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2.旷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员工滞后于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上的(以打卡记录为依据),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
(2)公出、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即逾期未到岗工作的;
(3)请假理由不实或请假材料弄虚作假造成休假事实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工作的;
(5)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
3.考虑北京地区交通拥堵因素,对员工部分迟到早退免于扣款处罚,每月最多不超过2次。每月自第3次起,每迟到或早退 1次,扣发当月标准工资的1%;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取消当月全勤奖。员工每旷工半天(当天4小时及 以内计半天,当天4小时以上计一天,以此累加)扣发当月标准工资和津补贴的5%。
当月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核算,基金会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全年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取消年终奖资格,基金会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加班管理
因工作需要,基金会在工作日下班后、公休日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加班。基金会依据有关国家及地区政策规定对加班进行管理。
1.基金会鼓励员工高效率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2.确需加班的,原则上须事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排。
3.加班后需要调休的,须提交申请并审批,在两个月内调休。
第四条 休假类别
休假包括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丧假、工伤假、婚假、生育相关假期。
(一)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
1.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周六、周日属休息日。
2.国家法定休假日内,全体或部分人员可以享受假期,具体放假时间以国家或基金会通知为准。
(二)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核定标准如下:
(1)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当年达到累计工作年限可增加年休假天数的,从当年初予以变更。
2.执行办法
(1)年休假不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
(2)员工新进基金会且符合上述请休年休假条件的,按当年在基金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当年度可休年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在基金会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如社会招聘新入职人员可提供上一单位出具的未休年假说明(加盖公章),可按应享受但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进行核增。
(3)员工可根据需要选择自由支配年休假,或选择在暑期 (7-9月)分批次集中开展休假,年休假不允许跨年安排,因员工个人原因未申请年休假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4)年休假为带薪假。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员工已休完当年年休假,年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三)病假及医疗期
1.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在工作时间就诊、治疗、住院或在家休养的,可申请病假。
(2)申请病假连续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疗证明材料,如挂号单、病历、病假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等。
2.医疗期
(1)医疗期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2)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基金会工作年限,员工可申请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从病假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3)医疗期时长及计算周期、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及医疗期满后续安排等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3.病假待遇
(1)病假当天4小时及以内计半天,当天4小时以上计一天。自然年度病假累计未超过60个工作日且当月累计7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病假每天扣发1.5%月标准工资。
(2)自然年度累计病假60工作日及以下且当月病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每天扣发2%月标准工资,同时扣发当月全部月津补贴。
(3)自然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个工作日的,从第61天起,每天扣发2.5%月工资标准并扣发当月津补贴。
(4)自然年度病假累计病假超过120个工作日的,从第121天起,每天扣发3%月工资标准并扣发当月津补贴。
(5)医疗期工资以不低于最低标准工资水平为限,基金会所在地地方政策对病假工资明确标准的,从其规定。
(四)事假
1.因私无法正常到岗工作的,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后可休事假。
2.事假当天4小时及以内计半天,达到4小时以上计为一天。事假每半天扣发30%日标准工资和津补贴。月度累计事假达7个工作日的,从第7个工作日起,每半天扣发50%日标准工资和当月津补贴。
3.本人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个工作日的,基金会可不予批准。
(五)工伤假
发生工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工伤假。工伤假的核定、工伤医疗期、工伤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执行。
(六)丧假
1.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请休5天丧假,员工配偶父母、员工祖父母、员工外祖父母、员工兄弟姐妹去世的可请休3天丧假。
2.丧假为带薪假。
(七)婚假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原则上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不分次使用。入会前登记结婚并在入会后申请婚假的,须提供原单位未休婚假证明。
2.婚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执行,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婚假为带薪假。
(八)生育相关假期
产检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陪产假等生育相关假期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执行;违反国家生育政策的,不适用于以下规定。各项假期天数中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产检假
(1)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凭医疗机构证明,算作工作时间。
(2)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后,凭医疗机构证明,每天可减少1个小时工作时间。
(3)产检假为带薪假,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各地政策执行。
2.产假
(1)申请产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子女出生证明。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执行,无津补贴。
(3)产假结束后不能正常出勤工作的,须申请病假或事假。
3.陪产假
(1)申请陪产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子女出生证明。
(2)陪产假必须在子女出生1个月内使用完毕且不可分割使用。
(3)陪产假为带薪假。
4.哺乳假
(1)女员工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凭子女出生证明,每个工作日享有1小时的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增加1小时。当天未休的不累计计算。
(2)哺乳假时间安排应事前与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沟通确定。
(3)哺乳假为带薪假。
5.育儿假
(1)符合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申请育儿假的,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
(2)育儿假为带薪假。
6.独生子女护理父母假
(1)符合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申请独生子女护理父母假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和社区医院或养老机构开具的护理证明。
(2)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为带薪假。
7.流产假
(1)申请流产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执行。
8.计划生育假
(1)申请节育假、绝育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计划生育假期为带薪假。
第五条 责任分工与监督检查
(一)责任分工
1.员工出勤情况是员工工作态度、遵规守纪的重要体现。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时间管理办法,按照基金会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脱岗或离岗。
2.人事部门是基金会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考勤信息统计、考勤结果核定及考勤结果兑现等相关工作。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考勤纪律的监督等工作。各职能部门是考勤管理的执行部门,协助人事部门做好部门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
人事部门应加强所在机构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严格核实考勤登记信息和公出、请假审批手续的真实性,不定期抽查工作时间员工在岗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和处理。
1.考勤管理员应将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假期期满未到岗等异常出勤情况及时通报人事部门。
2.部门填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至少扣发当月标准工资20%。
3.员工考勤登记弄虚作假的,如虚报出勤记录、代打卡等,除工资按旷工规定处罚外,视违反制度严重程度给予罚款、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 出勤管理
基金会将员工当年度实际出勤情况作为年度人事考评、绩效奖金计发、评优、晋职晋级、劳动合同续签等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因旷工、病假、事假等原因造成非工作时间较多的,基金会给予重点关注并督促改进。
(一)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按“应发年终奖金×{1-[病假天数+2×(旷工天数+事假天数)]/全年标准工作日}”计算。(公式中涉及病假按照工作日统计)当年度旷工、病假、事假天数累计达到22个工作日的,年终奖金按以上公式核算后的80%发放;超过22个工作日不到44个工作日的按以上公式核算后的50%发放;超过44个工作日不发放。
(二)考评及其他
当月无薪假3个工作日以上的,全勤奖按照50%发放;无薪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当年度旷工、病假、事假天数累计达到22个工作日的,取消评优、职级职务晋升和薪酬上调等资格。
第七条 审批管理
(一)申请要求
1.公出、请休假、加班及调休等须由本人事前申请,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方可执行。
相关人员参加由上级单位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无需提交申请和审批,其他人员仍须提交申请和审批。
公出、请休假、加班及调休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请假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确因突发疾病或紧急情况不能提前提交申请的,应第一时间以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征得直接主管同意,并在2天内提交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按旷工处理。
2.假期未结束提前上班的,须办理销假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实际休假时间计算休假天数。
3.假期期满无法到岗的,应及时办理续假申请和审批手续。
(二)公出、出差及请假审批流程
1.基金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应报理事长审批、党支部书记阅。
2.基金会秘书处其他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报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理事长、党支部书记阅。
3.其他工作人员应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个工作日的,分管领导阅。
(三)加班、调休审批流程
基金会人员申请加班、调休,原则上应参照公出、出差及请假审批流程。
(四)离开辖区管理
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国出境、离开辖区的,在公出或请假申请中须注明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信息。参加基金会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除外。
第八条 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由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