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相关工作,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等规定;
(二)公允性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上相似或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
(三)回避表决原则,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或监事,在理事会会议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关联交易信息公示原则,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及时公开、内容完整。
第四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发起人;
(二)理事、监事及理事、监事主要来源单位;
(三)主要捐赠人,指累计捐款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10%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
(四)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指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负责人等;
(五)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
(六)基金会发起设立并发生业务合作的非营利组织;
(七)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借款或者股权投资);
(六)与关联方进行基金会的保值增值业务;
(七)管理方面的合同;
(八)授权许可协议;
(九)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第六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七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的薪酬福利,以及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其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的方式、金额等交易信息,应提请理事会审议决策。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九条 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策、决定。
第十条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与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年度工作报告上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且披露内容完整;视情况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进行实时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四条 关联方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0月13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