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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2024-12-16 12:01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审批、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合同谈判须至少由两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的签约人,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为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授权代表,且授权代表必须对本基金会负责。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七条 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优先使用基金会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内容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以下事项: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合同双方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基础信息;

2.正文部分,需包括双方达成合同内容的具体描述、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

第九条 合同纠纷一般应由基金会所在辖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和提高成效为宗旨,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流程上报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可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2.下列情况下合同须由理事长审批:

1)秘书长直接负责谈判、接洽的合同;

2)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

3.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如下: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成效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主责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尚无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基金会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基金会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基金会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三十条 凡须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发票、收货单等有关凭证;

3.合同收支相关财务账单;

4.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5.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七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季报表”。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20241013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简称“华夏基金会”,英文名Huahsia Foundation,缩写HSF)成立于2016年8月18日,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是中关村智慧医工交叉协会会长单位、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副会长单位、全国中小城市委员会副会长单位。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