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科研课题管理,推动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与公益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资助的各类科研课题,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健康公益技术开发及转化等方向。
第三条 课题管理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实效、动态监管”原则,鼓励跨学科合作与成果公益性转化。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中国大陆境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并有相关研究基础。
2.课题需符合基金会宗旨。
3.涉及人体或动物实验的课题需通过伦理审查。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科研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基金会。
2.鼓励与基层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公益实践类课题。
第六条 评审与立项
1.基金会组织专家盲审,实行匿名评审机制,重点评估课题创新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2.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立动态专家库并公示评审标准。
3.立项结果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课题实施管理
第七条 协议签订
立项课题需签订《科研课题资助协议》,明确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及知识产权归属。自盲审通过后6个月未完成协议签署的课题自动放弃立项名额。
第八条 过程监督
1.资助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科研课题,原则上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课题组需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及阶段性成果。
2.基金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科研课题进行抽查。
3.课题重大调整(如负责人变更、研究方向变更等)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签署补充协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资助经费包括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劳务费等)和间接费用(管理费、税费等),严禁用于与课题无关支出。
第十条 经费拨付与监管
1.资助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科研项目,分三期支付,立项后拨付第一期款项,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第二期款项,结题后拨付第三期款项。
2.资助金额小于50万元的科研项目,分二期支付,立项后拨付第一期款项,结题后拨付第二期款项。
3.屡承担单位需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基金会保留审计权。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结题要求
1.课题协议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财务决算及成果证明材料。
2.验收未通过的课题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者,基金会保留追回首笔经费的权利,并取消该申请人后续3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成果归属
1.课题成果需标注“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资助”。
2.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承担单位所有,基金会享有非营利性公益使用权。
3.鼓励成果向基层医疗机构、弱势群体无偿转化。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行为,取消课题并追回资金,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涉嫌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
基金会通过官网定期公开课题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基金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华夏公益基金会